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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gage]服務使用條款

 

第一條 (目的)

本條款是由[chungage](以下簡稱“公司”)運營的網絡商城[chungage](以下簡稱“商城”)所提供的互聯網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服務”)的使用過程中,約定公司和用戶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及責任事項爲目的而制定的。

 

第二條 (定義)

① 所謂“商城”是指,公司爲了向用戶提供財貨或業務(以下簡稱“財貨等”),用電腦等信息通信設備進行財貨等的交易而設定的虛擬營業場所,也有網絡商城運營者之意。

② 所謂“用戶”是指,登陸“商城”根據本條款規定接受“商城”所提供的服務的會員及非會員。

③ 所謂‘會員’是指,向公司提供個人信息而註冊會員的用戶,可以持續獲得服務信息,並持續利用公司提供的服務的人。

 

第三條 (條款的標示和變更)
① 爲了讓用戶容易識別,公司把本條款的內容和商號及代表者姓名、經營場所所在地地址(包括處理消費者投訴的場所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營業執照號碼、通信銷售申請號、個人信息管理負責人等顯示於服務的初始化畫面(正面)。不過,用戶只能通過鏈接頁面才能瀏覽條款內容。
② 爲了讓用戶容易理解條款所規定的約定撤銷、配送責任、退換貨條件等重要的內容,用戶同意條款之前,公司將會用單獨鏈接頁面或提示窗等方式獲得用戶的確認。
③ 公司可在沒有違反電子交易等方面的有關消費者保護法律、有關條款規制的法律、電子交易基本法、電子簽名法、信息通信網絡利用促進等信息保護相關法律、訪問銷售等相關法律、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律的前提下,可以修改本條款內容。
④ 公司如果修改本條款時,將明示適用日期及修改原因等,在正式適用7日之前,與現行條款一起公告於初始畫面,一直到正式適用前一日。但是,如果修改的內容對用戶不利的話,至少要提前30日進行公告。
    這時,公司會把修改前的內容和修改後的內容做比較而顯示,使用戶容易識別。
⑤ 如果用戶不同意變更的條款的話,可以中斷服務使用,如果繼續使用的話,則視爲同意本條款的變更內容。

 

第四條 (條款以外的準則)
本條款中未盡的事項和解釋則遵從電子交易等方面的有關消費者保護的法律、條款的規制等相關法律、公證交易委員會規定的電子交易等中的消費者保護指南及相關法令或相關慣例。

 

第五條 (服務提供及變更)
① 公司將提供如下服務。
   1. 財貨或業務的信息提供及購買協議的簽訂
   2. 簽訂購買協議的財貨或業務的配送
   3. 公司規定的其他服務
② 如果財貨或業務斷貨或技術性指標有變更的話, 可根據今後簽訂的協議而變更將要提供的財貨或業務內容。這時,把變更的財貨或業務內容、提供日期等顯示於網站而公佈。
③ 如果公司根據與用戶的協議而提供的服務內容因財貨等的斷貨或因技術性指標的變更而不得已變更時,將立即向用戶通報其事由。
④ 如果因前項原因給用戶造成損失的話,公司將賠償其損失。不過,如果不是公司的故意或錯誤原因導致的損失的話,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服務中斷)
① 如果發生電腦等信息通信設備的維修檢查、更換及故障、通信中斷等情況時,公司有權暫停服務提供。
② 如果因第①項的原因暫停服務而給用戶造成損失的話,公司將賠償用戶損失。不過,如果不是公司的故意或錯誤原因導致的損失的話,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③ 如果公司因事業經營項目的轉換、事業放棄、行業整合等原因,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時,將以第八條規定的方法向用戶通報。

 

第七條 (會員註冊)
① 用戶根據公司規定的註冊樣式填寫會員信息後,同意本條款,就可以申請會員註冊。
② 在根據上述第①項申請會員註冊的用戶中,公司將把不屬於如下各項的用戶註冊爲會員。
   1. 註冊申請人因本條款第七條第③項的規定,有過喪失會員資格時。但是,根據第七條第③項的規定喪失會員資格,但已過3年的人,如果獲得公司的重新註冊同意時,則除外。
   2. 登記內容中存在虛假、遺漏、誤填等情況時
   3. 其他因公司技術上的原因無法登記會員的用戶
③ 註冊會員協議成立時間爲公司的認可通知傳達到會員的時間開始算。
④ 如果“會員”在註冊會員及購買協議申請時,其登記事項中有變更事項的話,應立即以電子郵件及其他方法向公司通報其變更事項。

 

第八條 (會員退出及資格喪失等)
① 會員可隨時向公司提出會員退出申請,公司將立即處理會員退出手續。
② 如果發生如下事由,公司有權限制會員資格或停止會員資格。
   1. 註冊申請時登記虛假內容者
   2. 會員對利用服務而購買的財貨等貨款以及其他會員應該承擔的債務未能在期限內支付時
   3. 妨礙其他用戶的服務使用或盜用其信息等,威脅電子交易市場秩序的行爲者
   4. 利用本服務進行法律或本條款禁止或違反道德的行爲時
③ 公司限制或停止會員資格後,反覆進行2次以上同一行爲,或30日內仍未糾正其行爲時,公司有權剝奪會員資格。
④ 公司剝奪會員資格時,將註銷會員登錄。這時將會向會員通報此內容,會員註銷之前,至少限定30日期限而賦予挽回機會。

 

第九條 (對會員的通知)
① 公司對會員進行通報時,將使用會員向公司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
② 如果對不特定多數會員進行通報時,將一星期以上公示於公告欄的方式代替個別通報。不過,對會員本人的交易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則採用個別通報方式。

第十條 (購買申請)
用戶應按照服務所規定的方法申請財貨等的訂購,而公司應向用戶提供如下內容,使用戶容易看懂。
   1. 財貨等的搜索及選擇
   2. 姓名、地址、電話、電子郵件地址(或是手機號碼)等的輸入
   3. 對條款內容、約定撤銷權被限制的服務、配送費安裝費等的費用承擔相關的內容的確認
   4. 財貨等購買申請及以此相關確認或對公司確認的同意
   5. 結算方法的選擇及結算代行机关的标示

 

第十一條 (協議的成立)
① 如第九條中的購買申請,如果是屬於如下各項的話,有可能不同意。
    不過,如果是與未成年人簽訂協議時,未能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話,則通報未成年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取消協議的內容。
   1. 申請內容中有虛假、遺漏、誤填事項時
   2. 未成年人訂購菸酒等青少年保護法禁止的財貨或業務時
   3. 公司的技術上很難同意購買申請的其他事項時
② 公司的承諾以第十三條第①項的收件確認通知形式傳達給用戶時,將視爲協議成立。
③ 公司的承諾意思表示中包含對用戶購買申請的確認及銷售可能與否、購買申請的修改、取消等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支付方法)
對通過服務訂購的財貨或業務的貨款支付方式如下列各項,根據支付方法,公司無權追加徵收財貨等貨款的任意名目上的手續費。
   1. 手機付款、網上銀行、郵件付款等各種轉賬方式
   2. 預付卡、現金卡、信用卡等各種銀行卡支付
   3. 在線無賬戶匯款
   4. 電子貨幣結算
   5. 貨到付款
   6. 積分等公司規定的積分方式付款
   7. 與公司簽訂協議或用公司認可的商品券支付
   8. 其他電子交易支付方式的貨款支付等

 

第十三條 (收信確認通知、訂購申請變更及取消)
① 確認用戶訂購申請後,公司將向用戶發送收信確認通知。
② 接收收信確認通知的用戶如果有意思表示不一致等情況的話,可以立即要求訂購申請變更及取消。配送之前,如果用戶提出要求的話,公司應立即按照用戶要求進行處理。不過,如果已經支付貨款的話,則遵從第十六條的約定撤銷等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財貨等的供應)
① 如果公司與用戶之間沒有對財貨等的供應時間另行約定的話,採取訂單製作、包裝等必要的措施,使用戶從訂購之日起7日之內收到財貨等。這時,公司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保證用戶確認財貨等的供應程序及進行事項。
② 對用戶訂購的財貨,公司應明示配送手段、手段類別配送費用承擔人、手段類別配送時間等。如果公司的配送時間超出約定配送時間的話,公司應賠償由此導致的用戶損失。不過,如果不是公司的故意或錯誤原因導致的損失的話,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退款)

如果因斷貨等原因公司無法向用戶提供所訂購的財貨時,應立即向用戶通報其原因。如果已經接受財貨等的訂購貨款時,應從收款之日起2個營業日內退款或採取必要的退款措施。

 

第十六條 (訂購撤銷等)
① 與公司簽訂訂購財貨等協議的用戶,從收到收信確認通知之日起7日內可以撤銷訂單。
② 用戶通過服務收到所訂財貨等後,如出現如下情況的話不能退貨或更換。
   1. 因用戶責任財貨等丟失或毀損時(不過,爲了確認財貨等內容而毀損包裝時,可以撤銷訂單)
   2. 因用戶使用或部分消費等原因,財貨等的價值明顯掉價時
   3. 因時間經過等無法再銷售等財貨價值明顯掉價時
   4. 具有同等性能的財貨等可複製時,其原財貨等包裝收到毀損時
③ 第②項之第2號至第④號情況下,公司提前把限制退單等事實內容明示於消費者容易看到的地方,或沒有采取提供試用品等措施的話,用戶的退單則不受限制。
 雖然第①項及第②項有規定,但是財貨等內容不同於標示或廣告內容以及協議內容的話,從收到該財貨之日起3日內,或知悉其事實之日及能獲悉其事實之日起30日內,用戶可以退單。

 

第十七條 (退單等的效果)
① 用戶退還財貨等後3個營業日內,公司將退還已經收取的財貨等的貨款。如果公司延遲對用戶的貨款退還時,將根據公正交易委員會規定的遲延利息率,對遲延時間支付遲延支付利息。
② 公司退還上述貨款時,如果用戶以信用卡或電子貨幣等結算手段支付財貨等的貨款時,應立即讓提供該結算手段的商家停止或取消其財貨等貨款的結算請求。
③ 退單等情況下,因退還已收到財貨等所需的費用由用戶承擔。公司不會向用戶索要以退單等名目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等。不過,如果財貨等內容與標示、廣告內容不符或與協議內容不符時,財貨等返還所需的費用則由公司承擔。
④ 用戶收到財貨等時,如果已經承擔配送費用的話,公司應在用戶容易看到的地方明確標示退單時的配送費用承擔規定內容。

 

第十八條 (個人信息保護)
① 公司收集用戶信息時將收集購買協議履行所需的最基本的信息。如下事項爲必選事項,而其外事項爲選擇事項。
   1. 姓名
   2. 用戶名
   3. 密碼
   4. 郵箱地址
   5. 地址
   6. 手機號碼
   7. 電話號碼
   8. IP Address
   9. 結算記錄
② 公司收集可識別個人信息的用戶信息時,必須獲得該用戶的同意。
③ 未得到該用戶同意下,所提供的個人信息不能用於目的以外的用途或提供給第三方,與此相關的責任均由公司承擔。不過,如下情況將例外。
   1. 爲了進行配送業務,向配送企業提供配送所需的基本的用戶信息時(姓名、地址、電話)
   2. 因統計分析、學術研究或市場調查所需,將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的形態提供時
   3. 財貨等交易的貨款結算而需要時
   4. 爲了預防盜用而需要本人確認時
   5. 因法律規定或法律上要求的不可避免的事項時
④ 根據第①項需要事先得到用戶同意時,公司應提前明示或告知個人信息管理負責人的身份(姓名及電話、其他聯繫方式)、信息的收集目的及利用目的、對第三方的信息提供相關事項(接受者、提供目的及所提供之內容)等信息通信網絡利用促進及信息保護等相關法律第22條第②項的規定事項,用戶可以隨時撤銷該同意。
⑤ 對公司所擁有的用戶自己的個人信息,用戶可隨時向公司提出瀏覽及修改錯誤,對此公司有義務立即採取必要的措施。如果用戶提出錯誤修改要求時,直到修改其錯誤之前公司不會使用該個人信息。
⑥ 爲了個人信息保護,公司儘量限制個人信息管理者人數,並對信用卡、銀行卡等在內的用戶個人信息的流失、盜用、泄漏、僞造等導致的用戶損失承擔所有責任。
⑦ 服務或接受其個人信息的第三方實現個人信息收集目的或所提供目的時,將立即刪除該個人信息。

第十九條 (公司的義務)

① 不進行公司法律和本條款禁止或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爲,並根據本條款規定的內容,盡最大努力持續穩定地提供財貨和業務。
② 爲使用戶安全使用服務,公司應具備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保安系統。
③ 對公司的商品或業務進行違反「標示․廣告的公正化相關法律」第3條規定的行爲而使用戶受到損失時,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④ 公司不應發送用戶不願意接受的以營利爲目的的廣告性電子郵件。


第二十條 (對會員ID及密碼的義務)
① 除第18條規定的情形外,有關ID和密碼的管理責任在於會員本人。
② 會員不能把自己的ID及密碼告訴第三方使用。
③ 如果會員知悉自己的ID及密碼被盜用或由第三方使用的話,應立即通報給公司,如果公司對此提供處理指南的話,應按照公司的指令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用戶義務) 用戶不應進行如下行爲。
   1. 申請或變更時登記虛假內容
   2. 盜用他人信息
   3. 變更明示於服務內容的信息
   4. 服務所定信息以外的信息(電腦程序等) 等的發送或上傳
   5. 對服務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侵犯
   6. 損毀服務其他第三方名譽或妨礙業務的行爲
   7. 在本服務上公開或上傳淫亂或暴力性的信息、視頻、語音、其他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信息的行爲


第二十二條 (鏈接“商城”和被鏈接“商城”之間的關係)
① 上位 “商城”和下位 “商城”以하이퍼鏈接(例: 하이퍼 鏈接的對象包含文字、圖片及 視頻等)方式連接時,稱前者爲連接“商城”(網站),稱後者爲被鏈接“商城”(網站)。
② 如果鏈接“商城”在鏈接“商城”的初始畫面或鏈接時的提示框上明示對被鏈接“商城”根據獨自提供的財貨等與用戶進行的交易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提示語的話,對其交易不負保證責任。


第二十三條 (著作權的歸屬及利用限制)
① 由公司製作的著作物的著作權和其他知識產權都歸屬於公司。
② 未得到公司同意下,用戶不能以複製、發送、出版、發佈、播放以及其他的方法在利用服務時所獲得的信息中的知識產權屬於公司的信息用於營利目的或提供給第三方使用。
③ 如果公司根據本條款使用知識產權歸屬於用戶的著作權的話,應向該用戶通報。


第二十四條 (糾紛解決)
① 爲了反映用戶提出的正當的意見或不滿事項並對用戶損失進行補償處理,公司將設置和運營損失補償處理機構。
② 公司應優先處理用戶提出的不滿事項及意見事項,但是無法迅速處理時,應向用戶立即通報其原因和處理日程。
③ 如果用戶對公司和用戶之間發生的電子交易糾紛相關事項提出損害救助申請的話,可以遵從公正交易委員會或市·道知事委託的糾紛調解機構的調解。


第二十五條 (裁判權及依據法)
① 公司和用戶之間發生的有關電子商務交易糾紛的訴訟應提交至民事訴訟法上規定的管轄法院。
② 公司和用戶之間提出的有關電子商務交易訴訟將適用韓國法律。


本條款從 [15.07.07]開始適用。